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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0年11月21日,记者从德阳市中级法院获悉,近日,四川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被告人石某某、牛某某等7人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系列案,并当庭作出判决。
据悉,该系列案系德阳市公安机关在2019年侦破的*的一批侵犯知识产权类案件,涉案金额高达400多万元。
(图片来源于网络)
被告人石某某、牛某某、刘某某长期从事润滑油制假、售假,并以此作为主要经济收入来源。被告人刘某某将其非法购入的“美孚、长城、昆仑、壳牌”等注册商标标识及包装桶,销售给石某某、牛某某等人,从中牟利。
被告人石某某、牛某某从外购入散装油品,在位于旌阳区及成都市新都区的制假窝点进行分装,再将违法购得的注册商标标识粘贴于油桶上,对外销售,从中牟利。
此外,牛某某还向石某某等人出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。
经查明,被告人刘某某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非法经营数额为30万余元;被告人石某某涛假冒注册商标的非法经营数额为248万余元;被告人牛某某假冒注册商标的非法经营数额为48万余元,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非法经营数额为15万余元。
被告人王某某、许某某、彭某某、戴某某在明知石某某所售“长城、昆仑、美孚、壳牌”等系列的润滑油产品系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情况下,为非法牟利陆续从石某某处分别购买合计金额为6万余元至61万余元不等的上述侵权产品在各自的经营店铺进行加价销售,并分别获利8千余元至3万余元不等。
旌阳区法院一审宣判:
被告人牛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和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,数罪并罚,被判有期徒刑5年6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38万元;
被告人石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,被判有期徒刑4年6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;
被告人刘某某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,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。
(图片来源于网络)
被告人王某某、许某某、彭某某、戴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,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到3年不等的刑期,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至20万元不等。
该系列案系德阳市公安机关在2019年侦破的*的一批侵犯知识产权类案件,涉案金额高达400多万元,警方查获侵权商标涉及四类:长城、昆仑、壳牌、美孚。近年来,为优化营商环境、保护知识产权、保护消费者权益,德阳市公检法各部门全力以赴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,为德阳企业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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